党内法规的名称反映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、适用范围、效力等级,对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》第5条规定,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、准则、条例、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。制定党内法规,应当正确规范使用相应专属名称。
此前,我们了解了党内法规专属名称党章、准则、条例的有关知识,今天一起来看看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。
“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。”
较之党章作出根本规定、提供根本遵循,准则、条例作出全面规定、提供基本遵循,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通常是在准则、条例设定的制度空间内再作细化,重在拾遗补阙、作出配套性规定,是党内法规体系这个大厦的“砖瓦”。
与党章、准则、条例的制定修订权专属党中央不同的是,无论是党中央还是中央纪委,无论是党中央工作机关还是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,一切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党组织都可以制定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。
实践中,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已经各自形成了比较清晰的适用情形。
【规 定】
“规定”是调整党内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内法规,规范的范围和对象比较集中,措施和要求比较具体,比如,中央八项规定、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,等等。
【办 法】
“办法”是对开展某项工作的方法、步骤和措施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,具有较强的程序性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比如,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,等等。
【规 则】
“规则”是对党的有关组织运行机制以及工作程序方法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,比如,党委(党组)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,等等。
【细 则】
“细则”是为保证综合性党内法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配套规范,或对一些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,常常是对综合性党内法规中有关内容的含义、界限、程序、责任等进行细化、具体化,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,比如,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、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、党委(党组)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,等等。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党中央制定的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;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草案,可以采取传批方式,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;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党中央工作机关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等制定的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草案,则均应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。
需要注意的是,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的名称并非党内法规所独有,没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制定规章制度时,有的也可以使用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的名称,但不属于党内法规。